為避免供應商惡意低價競標,若有效投標供應商≥5家,可將投標價格最低的3家供應商報價的平均值作為評標基準價;有效投標供應商<5家,將價格最低的2家供應商報價的平均值作為評標基準價。
政府采購招標評標實踐中,對價格分值的計算往往涉及評標基準價?!敦斦筷P于加強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價格評審管理的通知》(財庫[2007]2號))明確,綜合評分法中的價格分統(tǒng)一采用低價優(yōu)先法計算,即滿足招標文件要求且投標價格最低的投標報價為評標基準價,其價格分為滿分。其他投標人的價格分統(tǒng)一按照下列公式計算:投標報價得分=(評標基準價/投標報價)×價格權值×100?!墩少徹浳锖头照袠送稑斯芾磙k法》(財政部第18號令,以下簡稱18號令)第五十二條第四款規(guī)定,采用綜合評分法的,貨物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即權值)為30%-60%,服務項目為10%-30%。財政部2016年4月修訂發(fā)布的18號令征求意見稿則將其調整為“貨物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40%;服務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20%”。
關于評標基準價,實際工作中,由于某家或某兩家投標供應商的報價偏低,且與大多數(shù)投標供應商的報價相差甚遠,筆者常產(chǎn)生一些困惑。先看兩個案例。
案例一:某中學使用財政專項資金公開招標采購學生公寓家具,預算為181.3萬元,共有12家供應商參與投標,最高報價供應商A的報價為160余萬元,最低報價供應商L為80萬元,次低報價供應商K為140萬元,次次低報價供應商J為145萬元,其他供應商報價為145-160萬元。
案例二:某國有企業(yè)公開招標采購一批停車場及車站家具,共有6家供應商參與投標,投標報價從高到低依次為539萬元、538萬元、499萬元、485萬元、324萬元、238萬元。
按照財庫[2007]2號文的公式計算(為使價格分值計算更為科學、公正,筆者分別采用了30%、40%這兩個價格分權重),上述兩個案例的價格項得分如表1、表2所示。
可以看出,這兩個案例中,各供應商投標報價相差甚大。供應商是否參與采購項目的投標,由其根據(jù)自身的資質、規(guī)模、技術、生產(chǎn)能力和項目需求等決定。對于通用類產(chǎn)品采購,若供應商在商務、技術水平、生產(chǎn)能力等方面大致相當,價格就成為競爭的最主要因素,報價最低的供應商中標概率也較大。這也導致部分供應商為謀取中標劍走偏鋒、以畸低報價參與競爭,為項目評審增加了難度。
采用綜合評分法評標的,18號令第五十四條第四項規(guī)定,評標委員會認為,排在前面的中標候選供應商的最低投標價或者某些分項報價明顯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響商品質量和不能誠信履約的,應當要求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提供書面文件予以解釋說明,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否則,評標委員會可以取消該投標人的中標候選資格,按順序排在后面的中標候選供應商遞補,以此類推。然而,評標專家在有限時間內,由于缺乏相關證據(jù)和資料,很難作出某家供應商的報價低于成本價的結論。如上述第二個案例中,筆者認為最低報價供應商F有惡意低價競爭之嫌,卻因證據(jù)不足無法確認。
為避免這種惡意競價,建議對財庫[2007]2號文的相關規(guī)定作修改,在遵循低價優(yōu)先法的原則下,將“低價”這一概念改為“名義低價”,而不是“最低投標報價”。即當滿足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供應商≥5家時,將投標價格最低的3家供應商報價的平均值作為評標基準價;當滿足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供應商<5家時,將投標價格最低的2家供應商報價的平均值作為評標基準價。投標報價≤基準價的供應商,其價格分為滿分,其余供應商的價格分仍按財庫[2007]2號文所規(guī)定的公式計算。若按照筆者建議的基準價計算,則上述案例中各供應商投標報價得分如表3、表4所示。
可以看出,當權值取30%時,以財庫[2007]2號文的基準價計算,案例一中12家供應商價格項得分為15-30分,案例二中6家供應商價格項得分為13.2-30分;以建議基準價計算,案例一中12家供應商價格項得分為22.8-30分,案例二中6家供應商價格項得分為19.4-30分。比較而言,以建議基準價計算的結果分數(shù)離散程度減小,最低價與次低價價格分接近甚至相同。在案例一中,次低報價K為最低報價L的1.75倍(1.75=140/80),價格得分僅差3.9分;案例二中,次低報價E為最低報價F的1.36倍(1.36=324/238),價格分相同,次次低報價D為F的2倍(485/238)以上,價格得分僅差8.4分。這樣一來,可有效抑制惡意低價競爭,使供應商的投標報價更趨理性,評審結果更為公平、公正。
作者:周智彥、謝寶祥(北京服裝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