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案例
2017年11月,某采購機構受委托就一物業(yè)管理項目進行公開招標,共有10家供應商按時遞交了投標文件。評標時,LW專家以7家供應商投標文件(電子標書)的電子印章是P上去的為由而全部判其廢標。在對余下的3家進行打分時,他給了ZH公司(最終排名第一)91分,而對第二名(最終排名)DH公司打了76.21分,而其余5位專家對這兩家公司打分的最大分差也只是5分,且推薦的排名順序也不完全一致。其中采購人代表的打分情況是:ZH公司80分、DH公司打了91.21分。
評審結果公示后,被廢標的7家公司有數家想采購機構提出質疑,認為其投標文件不應當被廢標,應當重新評審。采購機構邀請原評標委員會協(xié)助處理質疑,評標委員會審閱質疑文件后,認為當初對因電子印章而作出的廢標結論是不當的,故糾錯后對10家供應商進行重新評審打分。這次評審的排名為MH公司第一名(除LW專家外,其余6人均推薦MH公司為第一中標候選人)。
案例思考
由本案例中可以引發(fā)業(yè)界對3個問題的思考:
1.因專家不熟悉法律專業(yè)知識而出現錯判誤判怎么辦?
2.評標中如何制衡個別專家的傾向性問題?
3.電子投標時是否還要加蓋印章?
案例探討
1.因專家不熟悉法律法規(guī)而出現錯判誤判怎么辦?
評審專家更多是對自身專業(yè)領域的深刻了解和把握,而往往對一些相關法律法規(guī)不能全面把握到位,那么由此導致的錯判、誤判如何處理?本案例中只是涉及了一個電子印章問題,其它諸如法律、財務、稅務等等問題,實踐中是會經常遇到的,所以對客觀評審因素應允許評委進行討論(協(xié)商評分),以發(fā)揮集體智慧,減少因個人原因造成的錯判、誤判。
另外,對某些特殊、專門技術,如果在所有評委都不懂或不熟悉的情況下,建議尋求外援幫助,以使每個投標人都能真正得到客觀、公正的評價。
有一點需注意:必須對所有投標人采用一致的評價標準。當然,如果某專家不懂裝懂或因有其它想法故意錯判、誤判而影響整個評審委員會,那就無能為力了,比如本案例中,不排除LW專家故意錯判并誘導其他專家廢標的可能性(對其他專家而言,同意LW專家意見進行廢標,既不得罪LW專家,又可以減少評標工作量,何樂不為?)。
而且實踐中,參與某個項目評標的專家,因為同處一個行業(yè),基本都相互認識,尤其是當某個有影響力的專家發(fā)表意見時,很容易出現意見一邊倒的現象,這時候問題就會變得更為復雜、更為隱蔽,也更難處理,所以需要救濟機制,而目前的法律法規(guī)在這方面的規(guī)定尚顯欠缺。
2.專家的傾向性行為如何制約?
專家的傾向性問題是一個“老生常談”的問題,這主要還是由于制度設計中對評審專家的監(jiān)督制約機制不完善?,F實中,尤其是基層單位,專家的職業(yè)操守和履職能力令人堪憂,諸如專家串通、為特定投標人謀利的違法行為時有發(fā)生。
筆者一直認為,專家的個人品德有時候比專業(yè)知識更為重要,而其個人品德恰恰是很難考核和量化評價的。在本案例中LW專家的傾向性明顯,其對ZH公司“情有獨鐘”,分析所有評委對ZH公司和DH公司的打分情況,可以認定LW專家對ZH、DH公司打分為“畸高、畸低”。雖然《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政府采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2〕69號)和《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都有要求對評委畸高畸低打分進行處理的規(guī)定,但實際情況卻不能令人滿意。就筆者多年的一線工作經驗所知,類似的情況時常發(fā)生,有采購機構專門就此問題向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匯報,監(jiān)管部門也找了相關專家約談,但結果都不盡如人意。
為此筆者建議,在今后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修訂中,對現行的專家評審制度(第三方專家掌握定標權)進行適當調整。
3.電子投標需要加蓋印章嗎?
在采用電子簽名認證電子投標時(必須具有數字證書才能參加投標),是否還需要加蓋印章?對于這個問題,筆者認為在采用電子簽名認證電子投標時,不再需要加蓋印章,無論是要求采用電子印章,還是在紙質文件上加蓋印章后再掃描上傳,都是不合理的要求。
所謂的電子簽名,是基于國際PKI標準的網上身份認證系統(tǒng),數字證書相當于網上的身份證,它以數字簽名的方式通過第三方權威認證有效地進行網上身份認證,幫助各個主體識別對方身份和表明自身的身份,具有真實性和防抵賴功能。它與物理身份證不同的是,數字證書還具有安全、保密、防篡改的特性,可以對企業(yè)網上傳輸的信息進行有效保護和安全傳遞。
也就是說,采用電子簽名的文件更具真實性,而且根據《電子簽名法》第三條,“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采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采用電子簽名的投標文件已經具有法律效力,不需要再在已經進行電子簽名的文件上再加蓋一個印章。
當然,本案例討論的情況,不包括沒有采用電子簽名(數字證書)的電子投標,因為沒有采用電子簽名的所謂電子投標實際上不屬于電子投標,充其量只是采用電子標書代替紙質標書,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電子投標。
作者:秦志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