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梁耀輝組織賣淫、串通投標、單位行賄一案作出一審宣判,判決梁耀輝犯組織賣淫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梁耀輝違法所得人民幣1000萬元,予以追繳。被告人鄭偉等46人分別被判處14年到1年4個月不等的刑期。
梁耀輝是東莞市太子酒店有限公司的股東和實際管理者,民間稱其為“太子輝”。法院審理查明,太子酒店桑拿中心從2004年開始提供賣淫活動服務。2013年,該桑拿中心用于賣淫的桑拿房房費收入接近4000萬元。
梁耀輝還在一次競價會上與其他投標人串通,通知代表其公司參與競拍的人員不舉牌競價,使他人以低價中標,給國家造成嚴重的經(jīng)濟損失,事后梁耀輝分得好處費1000萬元。
此外,為降低太子酒店的用電成本,梁耀輝找到時任東莞市黃江供電公司副經(jīng)理的黃某平(另案處理)。在黃某平的幫忙下,梁耀輝經(jīng)營的太子酒店從1996年到2004年按居民用電的電價繳納電費。2002年梁耀輝送給黃某平156萬港元。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梁耀輝的行為已構成組織賣淫罪、串通投標罪、單位行賄罪,應依法懲處并數(shù)罪并罰。梁耀輝主動向公安機關交代了自己串通投標的事實,對該部分事實,認定其構成自首,對梁耀輝所犯的串通投標罪,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鄭偉等23人構成組織賣淫罪、被告人丁振等20人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被告人羅浩穩(wěn)等3人構成毀滅證據(jù)罪。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作者:全媒體記者龍成柳 通訊員王創(chuàng)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