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由于投標文件蓋章或簽字不符合要求而被否決的情況經(jīng)常發(fā)生,甚至有時還會因此造成招標失敗。有些招標人要求投標人在投標文件的多個指定位置蓋章或簽字,或者同時蓋章和簽字。有些招標人甚至要求投標人在投標文件的每一頁上都要小簽。這些要求到底有沒有道理?
投標文件作為要約,是招標采購過程中投標人的重要約束性文件。投標人以在投標文件上加蓋單位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簽字的形式確認其對投標文件的內(nèi)容承擔責任,這才是招標人要求投標人在投標文件上蓋章或簽字的目的。既然如此,投標人只要在投標文件的封面或首頁上加蓋單位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簽字即可,完全沒有必要要求投標人在投標文件的多個位置蓋章簽字,更無必要要求投標人在投標文件的每一頁蓋章簽字。否則,招標人發(fā)出的招標文件是否每一頁都要加蓋招標人公章才有效呢?
一、蓋章和簽字必須同時要求嗎?
完全沒有必要。無論是蓋章還是簽字,投標人無疑都要承擔責任。完全沒有必要既要求蓋章、又要求簽字。一份單獨的投標文件,只要有一個地方由投標人蓋章或簽字即可。
二、應該要求在那些地方蓋章或簽字?
一般來講,一份投標文件只需在投標面函或投標文件封面上蓋章即為有效,無須要求在多個地方重復蓋章。有些招標人認為只有加蓋了投標人公章的內(nèi)容才有效,這是曲解了蓋章的作用和目的。有些招標人要求投標人在營業(yè)執(zhí)照等第三方出具的證明文件上加蓋投標人單位公章更無必要。當然,為了便于評審,招標人可以對投標文件蓋章或簽字的位置作出規(guī)定。
三、應該蓋什么章?
按照中國的一般做法,只有單位公章才是單位對外承擔責任的標志。除了公章以外的其它印章,都不能獨立對外產(chǎn)生效力,例如投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單位內(nèi)設機構印章、分公司印章等。如果這些印章獨立出現(xiàn)在投標文件中,并不代表投標人對此將承擔責任。只有當投標人出具了加蓋單位公章的專門授權書,授權投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單位內(nèi)設機構印章、分公司印章等可以用于本項目投標才為有效。
四、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應如何簽字?
簽字的形式有多種,常見的包括手寫簽名、加蓋人名章、加蓋手簽章、加蓋電子印鑒等。有時,由簽字人蓋手印也是一種簽字形式。既然簽字形式如此之多,招標人有必要在招標文件中對簽字的形式作出規(guī)定,否則極易產(chǎn)生爭議。
五、法定代表人授權書的被授權人是否必須簽字?
有時,評標委員會以法定代表人授權書的被授權人沒有在授權書上簽字而認為授權書無效。這種認識是錯誤的。授權是一種權利的讓渡行為。授權書的核心是擁有權利的人必須簽字,以體現(xiàn)其讓渡權利的意思表示。而接受授權的人是否在授權書上簽字并不影響授權書的效力。這和贈與行為一樣,贈與人的贈與表示并不因為被贈與人沒有明確表示接受贈與而影響其效力。例如,四川汶川地震時,很多人都捐了款,并不需要四川方面作出接受捐贈的表示。